2017年1月5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的磺胺酸(Sulfanilic Acid)作出第四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本案反傾銷稅,涉案產品的傾銷行為將繼續或再度發生,裁定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品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85.20%,進口自印度的涉案產品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71.09%。本案涉及美國協調關稅稅號2921.42.22和2921.42.90項下的產品。
1992年7月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磺胺酸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1992年8月19日,美國商務部正式開始對華磺胺酸征收反傾銷稅。1993年3月2日,美國商務部正式開始對印度磺胺酸征收反補貼、反傾銷稅。2011年4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的磺胺酸進行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1年7月29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的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2011年10月25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對進口自印度的涉案產品繼續征收反補貼、反傾銷稅。2016年9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磺胺酸進行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同時對進口自印度的磺胺酸進行第四次雙反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6年12月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決定進口自中國的磺胺酸適用于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程序,對進口自印度的磺胺酸適用于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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