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我校居住外地退休職工的醫藥費報銷問題”的答復意見
學校有關退休職工:
今年教代會上,有代表提交提案:“我校有部分居住外地退休職工提出,他們在上海、北京等居住地自費辦理了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看病享受了當地社會醫保給予報銷的一定金額后,由于發票原件已收取,剩余醫藥費就不能享受學校按規定的報銷了。建議學校以人為本,給予按規定比例報銷剩余醫藥費。”
現經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研究,答復如下:
1、按照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原則,享受公費醫療又無發票原件(原件已被社會醫保報銷時收取)的人員,需報銷醫藥費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定點醫院的發票復印件、原始醫療用藥明細總清單、理賠單位已賠付的金額和賠付的用藥明細;
2、社會醫療保險已賠付后的剩余金額及用藥明細,按江西省級公費醫療目錄范圍和學校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
離退休處
2009年5月31日
